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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收入管理辦法

社團收入管理辦法 : 清單

壹、 宗旨

一、 為鼓勵社員精進表演素質及培養使用人付費之觀念特列此辦法。

貳、 社團收入管理辦法

(一) 凡是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熾舞社之名接洽之表演收入並總額高於 1000 元,每人皆需繳交表演總收入20%加為社費,其餘 80%作為個人所得。
(二) 表演收入20%為消耗材給付及社團培訓之功勞,80%為鼓勵社員精進社員之肯定。
(三) 若是以個人之名義接洽之表演則不在辦法(二)規範中,可自由決定是否捐獻納為社費。
(四) 表演經費洽談需經由社長及副社長同意,不可自行與邀請人決定。
(五) 若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熾舞社之名接洽之表演收入有人私藏、不願繳納20%之表演收入,日後表演一律沒收或禁止其參加演出,情形嚴重者使其退出社團。
(六) 校外表演如需補助車資,需保留車票並且事先告知財務長與社長,最多補助火車票錢並且規範以莒光號以下。
(七) 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並實行,修正與增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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