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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Constitution

組織章程: News & Update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社全名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熾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 宗旨:

  1.推廣火舞藝術。

  2.讓社員具有街頭表演之能力

  3.體能上的強化與健身。

第三條

  • 本社之社址設於中華民國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第四條

  • 本社主管機關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務處之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 凡本校在學學生對火舞藝術有興趣者,經登記與繳納社費後,得為本社社員,期為該學年年有效。2015/12/29修訂

第六條

  1. 本社社員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2.  享用本社之資源。

  3. 免費或部分負擔費用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

  •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八條

  • 社員若毀損器材將喪失社員權益,直至繳清社費為止;若偷竊器材或惡意傷人,則喪失社員資格且終生不得入社。2018/5/1 修訂

第九條

  • 社員若想退出社團,得以書面敘明理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並得以依照社團費用收退費辦法申請退費。2017/12/27 修訂

第三章    會議

第十條

  • 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社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經由幹部會議決議後另發會議通知。幹部會議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須由所有幹部三分之二以上才得召開;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

  • 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口頭或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

  •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 本社之解散,得經由社員大會決議解散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 本社幹部不得有學科成績二分之一以上(含)科目不及格之情形發生,若發生此情形則須召開會員大會臨臨時會議改選此人所任職幹部。2016/6/7 修訂

《社長》

第十六條

  1. 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協調幹部群社務分配及訓練群協助教學練習分配,召開社員大會,並公告決議。

  2. 負責與指導老師聯聯繫,社團事務的決策。2015/12/27修訂

  3. 負責安排年度計畫、活動,新任幹部訓練。

第十七條

  • 本社長提出幹部人選名單投票表決後任命之。

第十八條

  • 社長需召集幹部執行一年一度的評鑑大會,並培訓下一屆新生幹部。

第十九條

  • 社長對社員大會負責。任期為一年,由全體社員選舉後得連任,得連任一任。

第二十條

  • 社長無能力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遞補。副社長亦無法行使職權時,得由幹部會議決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補選社長。

《副社長》

第二十一條

  1. 協助社長,組織對內通訊網,對社外、校外公關,掌握並關心社員情形。

  2. 負責街頭藝人證照考試、活動表演、校外競賽之集訓、報名、交通食宿之規劃、辦理。

  3. 如東北大火、外校社團舉辦之競賽、街頭藝人證照考試。

《行政組》

第二十二條

  1. 記錄各項會議

  2. 社內各項資料整理

第二十三條

  1. 負責活動之對外宣傳、美工,製作通訊錄、社服、社員證。

  2. 負責各項關於表演之練習、設計、展覽。

  3. 負責社團辦公室空間規劃及佈置。2012/5/23 增訂

第二十四條

  • 負責社團網站及FB之管理。

第二十五條

  1. 負責研習營、移地訓練之籌劃與辦理。

  2. 協助辦理火舞表演、LED表演等活動。

  3. 負責招生事宜,以及新生管理條例。

《總務組》

第二十六條

  1. 負責本社財務與財產之管理、編列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單、訂定社費額度等事務。

  2. 協助公文之簽呈、年鑑之印行、本社關防之運用。

第二十七條

  1. 負責器材之管理、保養、申購、出借辦法。

  2. 負責場地之申請、清潔、管理。

第二十八條

  1. 負責社團出遊籌劃與辦理,協助其他校外活動之辦理。

  2. 負責影片賞析、慶生、迎新、送舊活動。

第二十九條

  1. 活動及集社之攝影及拍照。

  2. 活動影片或集社點滴之影片製作。

  3. 集社點滴影片之保管及歸檔。

《教學組》

​第三十條

  1. 協助教練、社長教導新生,平日集社時的教學,節湊音感訓練、表演藝術傳達、火棍火球及LED棍LED球之安全用法,以及移地訓練課程、寒訓、暑訓的安排。

  2. 負責社員、選手的訓練課程安排。

  3. 負責街頭藝人考試先前評選、召開訓練會議,等籌備規劃事項。2014/5/2 增訂

《顧問群》
第三十一條 2017/12/27修訂

  1. 由前任社長與副社長擔任,並享有社員資格 。

  2. 督促新任社長、幹部。

  3. 協助社團走向中程、遠程目標。

  4. 諮詢新學期預算之運用。

  5. 如有不是認知情形得召開幹部會議,並通過社員大會移除其資格,並重新抉擇顧問人選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 本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
  2. 社員比賽所獲得獎金。
  3. 社員及社友捐款。
  4. 學校輔助。
  5. 校外廠商贊助。
  6. 各項活動之收益。
第三十三條

  • 新任社長應於學期開始前,擬定新學期之預算,送經「顧問群」審議且獲得指導老師同意蓋章。2013/5/23 修訂

第三十四條

  • 本社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須召開臨臨時社員大會共同商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1. 經費需有效管理,不得使用於私人支出。

  2. 社團經費流向需在每一學期的社員大會上報告。2012/11/30修訂

第三十六條

  • 社員費用收取標準為入社費800,其中500元為煤油費用,200元為器材維護費用,100元為社團維護支出費;若若是下學期在加入者一律收500元。2019/6/4 修訂

第三十七條

  • 社員若無法一次性繳納會費,可分上下兩學期繳納,需在一年內結束前繳納完畢。2017/5/1 移除

第三十八條

  • 若未取得社員資格,將沒有器材借(使)用與社課之權益,直至繳清(納)社費為止。2017/5/1 增訂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並實行,修正與增訂時亦同。

第七章 組織章程制定與修改原則

總則-章程制定

  • 學生為辦理理合於「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宗旨之經常性課外活動,得依規定申請組織校內社團。

  • 本章程草案依據本校學生手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訂定之。

章程之修改

  • 修訂組織章程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2/3以上人數出席社員大會,並由2/3以上的社員同意,始修訂之。

訂定章程之日期

  • 章程之訂定日期為民國一零一年年五月二日,社團成立之時。

  • 社團組織章程第一版於一零一年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訂之。

  • 社團組織章程第二版於一零二年年五月二十三日修訂之。

  • 社團組織章程第三版於一零三年年一月十七日修訂之。

  • 社團組織章程第四版於一零三年年五月二日增訂之。

  • 社團組織章程第五版於一零四年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訂之。

  • 社團組織章程第六版於一零五年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訂之。

  • 社團組織章程第七版於一零七年年五月一日修訂之。

  • 社團組織章程第八版於一零八年年六月四日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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